【隆嘉·以案说法】 “自带酒水”被收“开瓶费”,餐厅有这个权利吗?
#公司新闻 ·2026-04-24 09:10:50
引言:外出就餐时,很多餐厅会以“店堂告示”的形式告知“谢绝自带酒水”或“自带酒水收取XXX元开瓶费”。这种规定合法吗?消费者能否拒绝?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通过案例为您解析。
【基本案情】
王某夫妇为庆祝纪念日,带了一瓶朋友赠送的红酒前往某高档餐厅就餐。结账时,餐厅除收取餐费外,还额外加了200元的“服务费”(即开瓶费)。王某认为不合理而拒绝支付,餐厅则指着菜单背面的“温馨提示”称已尽告知义务。双方发生争执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法律定性: 餐厅“谢绝自带酒水”或“收取开瓶费”的规定,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(霸王条款)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
2.条款效力: 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,加重了消费者责任,属于无效条款。即使餐厅以店堂告示、菜单标注等方式进行了提示,也不能使其变得合法有效。
3.消费者如何应对:
当场交涉: 可依据《消法》与餐厅经理据理力争,明确告知其规定不合法,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。
保留证据: 对菜单上的规定进行拍照,保留好收费小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