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隆嘉·家事无忧】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,分手后能要回吗?
#公司新闻 ·2026-04-24 09:06:11
引言:恋爱期间,情侣之间互赠财物司空见惯。一旦感情破裂,这些“爱的馈赠”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。哪些礼物算作普通赠与,分手后无权要回?哪些又属于“附条件赠与”,目的落空后应当返还?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为您厘清情与法的边界。
【基本案情】
李先生与张女士恋爱期间,为表达爱意,多次向张女士转账(金额多为520元、1314元等特殊数目),并购买了大量衣物、化妆品。后李先生出资首付,以张女士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,口头约定“结婚后一起开”。一年后两人分手,李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张女士返还购车款和所有转账、礼物。
【争议焦点】
恋爱期间的哪些赠与可以要求返还?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审理判决:张女士返还李先生支付的购车款;对于日常的转账和礼物,不予支持返还。法院认为,购车款属于以“缔结婚姻”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,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,应予返还。而带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和日常礼物,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,赠与已经完成,无权要求返还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一般性赠与: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、增进感情而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(如衣物、饰品)、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(如520、1314)或日常消费支出,通常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,一旦交付,赠与即完成,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。
2.附条件赠与(彩礼性质): 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给予另一方价值较大的财物(如房产、车辆、大额现金),可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,所附条件即为“结婚”。若最终未能结婚,则赠与的条件未能成就,接受财物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,应当予以返还。
3.借贷: 如果转账时明确表示为“借款”,或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,则应按借贷关系处理,应予返还。
4.律师建议:
理性消费: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需量力而行,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纠纷。
明确性质: 对于大额财物赠与,可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其性质(是普通赠与、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还是借款)。
保留证据: 保留好转账记录、购物凭证、聊天记录等,以防万一。